2017-01-13 刘仲敬 

我们所知的英格兰王国的宪法,有几个不同的来源。但是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它的日耳曼部落的起源。它的另外两个来源,相对而言是不那么重要。第一,对英格兰王国本身来说,它是一个外来的、引进的因素;第二,它是以一种成文的,以一种成熟文明的成果的方式引进的。这种引进的方式就使它引进的文化元素多多少少流于表面上,而不是内生的东西。而英格兰王国的宪政对世界如果有什么特殊的影响的话,那就是说,它代表了一种内生的、自发的、依靠习惯和不成文法成长起来的一种体系。

这种体系用我们所知的大卫·休谟(DavidHume,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史学家,不列颠经验主义的集大成者,不朽巨著《英国史》的作者)的话说,就是说,它是像植物一样自发生长出来的,没有人为设计的痕迹。除了英国人和古罗马以外,其他民族都比不上。如果要单纯的谈宪法的话,广义的宪法是各民族都有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宪法是人为制定的。而英格兰宪政给世界带来的主要的教训或教育意义就在于它的自发性质。而它属于自发性质的那部分,主要就来自于它的日耳曼传统。王国宪法其实也有来自罗马和希伯来文化的部分,但是,这些部分一方面是表面的,另一方面,了解这些部分对其他人来说是关系不算很大的。因为引进外来文化,或者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宪法,这些东西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来说应该是司空见惯,无足为奇的。

只有通过一个民族原始的习俗,自发的、连续的形成宪政,这种路径才具有它的特殊性。而我们所知的英格兰的自由,其实主要就是指的这种习惯性和自发性。尽管有许多国家也自称为或被称为是自由民主的体制,但是这些国家,只要它们不是英语国家,那么几乎毫无例外的,它们都要有成文宪法和强大的官僚机器来执行它们的法律和制度。仅仅是这一点,就使它们跟真正的盎格鲁圈的自由是有所不同的。

盎格鲁圈的自由在哪里?根本上来讲,它的来源是来自日耳曼部族。日耳曼部族的原始自由,是整个欧洲一切政治体系的根本来源。但是只有英格兰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间,保存了这个自由,而且加以发扬光大。其他各民族,要么原来就没有,要么在演化的过程中为了更先进的统治,提高效率,或者是为了各式各样的原因,抛弃了原有的看上去是野蛮和粗俗的自由。这种抛弃的代价往往是非常惊人的。

英格兰对世界的特殊性就是在这里。没有英格兰,那就没有本真意义上的自由。可以说是非英语世界的自由,尽管表面上看,也可以说是你自己制定的,但是从世界的角度来看,直接间接,都离不开英语民族提供的秩序输出。这个秩序输出就要归结到原始的日耳曼部族。

日耳曼系的规范或者说是习惯法,表面上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是相当复杂的。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就是,你很难想象,在一个如此野蛮的时代,竟然产生了如此繁复和精密的法典。如果我们假定,印欧民族在原始时代的法典都有一定的同源性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到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或者是到古波斯的阿维斯陀法典中间去寻找类似的因素。这些法典有什么特点呢?它们是不区分宗教和世俗的,不区分政治和日常的,一切都是混杂的一个整体,一切都在习惯的管辖范围之内。祭祀的习惯是习惯法的一部分,生活的习惯也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法是依靠广大保守的民众,特别是无闻群众的顽固和惰性来维持,不需要有专业性的机关。父老的口传的舆论就是它有力的维持力量。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习俗,制裁他的并不是任何武力,而仅仅是不容于父老乡议,就足以使他在本部落混不下去,不得不逃之夭夭了。在最原始和最终极的意义上,贵族制度和民主制度是合一的。

什么是贵族制度?那就是精英制度。而在原始的战争环境中间,一个没有战斗力或者不善战、不勇敢的人,是不可能冒充贵族的。他必须是真正的勇士才能当贵族的领袖。另一方面,它又是最原始意义上的民主,因为民主的意义就是由人民来选择他们的精英。而武士的首领,是武士用他们武器的权力真正选出来的。而后来的任何一个选举,都不可能像这样的选举这样真实,因为这里面绝对没有人能够冒名顶替的余地。日耳曼人的原始民主是怎样的?就是武士大会。在武士大会中间,如果有人提出的讲话和意见得到大家的赞同,那么赞同的人就会挥舞他的戈矛,相互敲击,发出一片哗啦啦的响声;而反对他的人也会拿出他的戈矛来敲击,然后,双方就比他们的响声谁大,响声最大的一方,那就是赢了。这就是最原始的民主。

当诺曼人来到英格兰的时候(1066年),他们面临的各地习惯法就是这样的。诺曼人没有根本上改变原有的习惯法,没有改变庄园法庭和基本的社会制度,阿尔弗雷德王朝留下来的什么乡法庭、邑法庭之类的继续存在。但是,他们把在诺曼和欧洲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的军事封建制度引入了英格兰王国。由于诺曼人的征服,大议事会取代了贤哲会议。这两者的组成是不一样的:贤哲会议是由撒克逊王国的大有产者、方丈或者诸如此类的人组织的一个不定期会议;而大议事会呢,则是由诺曼人分派在各郡的骑士所组成的一个比较正规的会议。大议事会最后,如果一定要说是追溯演变的话,最后比较接近于爱德华一世(EdwardI,1239-1307,1272-1307年在位,曾征服威尔士,镇压苏格兰威廉·华莱士起义,1295年为筹措军费而召集“模范议会”,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以及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总计四百人以上)王朝的上议院。当时还没有下议院这回事。

习惯法是什么呢?习惯法不是你正式投资修的高速公路,它是普普通通的猎人和牧民在丛林中踩出的小路。如果所有的人都觉得,哎~这条路到河边取水最方便,我从这儿走,我在地上踩出几个脚印,后面的人又在地上踩出了更多的脚印,再后面又踩出了更多的脚印……几百年下来,我们踩出的脚印就积累成了一条小路,这条小路能够通向河边,然后大家谁也不会再想去正式修公路了。而成文法就像是国家计划好,我们要修一条到河边去的公路,投资修一个码头,唰~的一下,拆迁一大批地方,修一条笔直的马路过去。而习惯法就像是,古往今来无数无名群众,用他自己的脚步踩出的这条弯弯曲曲的小路。

这就是一个休谟或者哈耶克式的自发选择概念:由人类的行为所造成,但不是由人类的意图所造成的结果。由人类的行为所造成,由历史和自然的现实裁决、淘汰,最后剩下的那一部分,往往是最合理的,它像经过大自然淘汰的东西一样。比如说,你说蜜蜂的蜂房设计是非常合理的,几何学家都设计不出来,几何学家只是在最近几百年才设计出同样合理的结构,以前都设计不出来。那是因为蜜蜂的智力高过人类吗?当然不是。是因为大自然的淘汰,不断淘汰了不那么合理的,最后只剩下最合理的。大自然淘汰的方式是这样的,就是我刚才描绘的那种局部淘汰、局部筛选,以最低的成本进行淘汰,而不是彻底的改建,发明一个基本原理以后重新彻底改建。用这种局部淘汰和修正,它可以产生出可以完全不需要你的合理化意图、而在事实上达成高度合理的结果,而比你有意设计的合理化的规划方案还要更加合理。

有很多人以为,文明和温和的司法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古代的司法是极其残酷的。其实不是这样。什么人能够司法残酷呢?就是古代的绝对君主国的司法是残酷的,教会法庭的司法也是比较残酷的。因为它的法庭相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掌握了绝对权力的,它可以用科学方法去探究真相。刑讯逼供实际上是探究真相的科学方法之一,它本身又代表了聪明的知识分子想要从不可知的表象中间探究事实的一种努力。大家不要以为刑讯逼供就是胡乱打人,不是的,像宗教裁判所搞的刑讯逼供,也是有科学程序的,是由精通罗马法的专家主持,由善于察言观色、善于观察各种迹象的人,观察各种人在撒谎时的各种不同表现,对于不同阶级、不同学问、学问大小不同、宗族习惯不同的各种人有详密的观察程序,那都不是胡乱搞的东西。而普通法法庭是完全不搞这一套的。它所承担的就是自由人和自由人之间的诉讼。自由人是不能打的,就算有罪了,你顶多是把他杀了算是了事,你不可能打他。

在十一世纪以前,我们可以说是,习惯法的中心其实不在英格兰,更多的是在日耳曼。《撒克逊法鉴》产生于日耳曼,而不是产生于英格兰,就很能说明问题了。但是最后日耳曼完全沦陷了,变成罗马法的天下;而英格兰却变成了习惯法最后的据点。这件事情应该说有很多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多个不同因素同时作用于同一个历史现象的综合结果。自治团体这件事情,是英格兰宪制的结果,通过英格兰的殖民主义,最终扩散到全世界,构成了现在世界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下一个不是绝对正确、包括许多局部的例外、但是大体上正确的判断,就是说:现在这个世界,如果是自由的国家,那么它十之八九,直接或间接的,不是模仿英格兰王国,就是来自于英格兰的殖民主义输出——英格兰的殖民主义输出,就是我刚刚讲的那个自治市镇体系;凡是不来自于这个体系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建立的都是行政官专制的武断体系。可以说,现在的体系,尽管英国已经被美国取代了,它的核心的制度是什么?仍然是英格兰的古老自由。美国的政治体系比英国更好地体现了英格兰的传统自由,因为英格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多多少少受到欧洲大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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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仲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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